周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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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个人债务纠纷处理的时效性是怎么样的?

来源:青岛知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mqdlaw.com/   时间:2021/9/30 15:59:23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但作为债权人,他们有权起诉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只有个人债务纠纷的起诉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法典》对个人债务纠纷的法律限制有多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个人债务纠纷处理的时效性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中个人债务纠纷的法律时效是3年。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债权债务过诉讼时效有什么后果

  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国古代,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规定。相反,我国民间历来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一个人的债权不但不会在自己在世时因时间推移而失效,而且还会延续到子子孙孙。

  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会使债权人面临败诉的风险,具体如下: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5、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10日,刘某向银行提出《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申请向银行借款60000元,用于购买商品房。4月30日,银行与刘某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刘某提供人民币贷款60000元,月利率4.65‰,借款期限自2001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刘某同意将借款所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物。2001年4月30日,银行将60000元借款发放到约定的账户内,双方依约履行。自2004年2月至2007年7月,刘某未按期偿还借款。2007年8月1日银行向刘某第一次发出催款通知书。8月28日,刘某偿还了20000元。2009年2月,银行向刘某送达了个人住房贷款催告函,要求刘某在2009年2月15日前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但刘某没有偿还。该借款至2009年5月止,尚有本金26542元、利息20230元未予偿还。

  案例分析

  按揭贷款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一种意见认为,案中2004年3月起至2005年7月有17期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刘某的借款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4月30日,因此借款尚未到期,且刘某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04年2月,在2004年3月至2007年8月间,银行并未向刘某主张其债权,迟至2007年8月1日才第一次向刘某送达催款通知书,因此2004年3月起至2005年7月有17期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借款合同是分期还贷,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时效期间应该从2011年5月年开始计算。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该借款合同中,银行与刘某约定刘某应自2001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每月偿还借款给银行,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该案中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2011年4月,在此期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债务,本案并未超诉讼时效。同时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可知,借款期间,如刘某累计超过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因此,银行在借款未到期之前要求刘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与诉讼时效并不存在冲突。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该笔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借款合同是分期还贷,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时效期间应该从2011年5月年开始计算。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该借款合同中,银行与刘某约定刘某应自2001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每月偿还借款给银行,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该案中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2011年4月,在此期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债务,本案并未超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个人债务纠纷的法定时效为3年。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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